因债务纠纷,我公司被某公司起诉,诉讼判决后被法院强制执行,从银行账户中扣划了购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对方仅就收到的货款开具了发票,对收到的逾期付款利息开具了一张收据。请问我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取得的收据或法院文书,可以作为扣除凭证吗?
——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喻女士
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之一,发票记录着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企业的财税管理至关重要。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利息,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喻女士关心的第一个问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利息,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一级主办段文涛告诉记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一般有两种情形会涉及利息的收与付:第一种情形,是在销售价款以外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根据民法典,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实务中,对于购买方违约,一般会有需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约定。第二种情形,是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而取得借款方支付的利息,本质上是提供贷款服务。
从喻女士提问来看,其所在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是因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买货物的款项需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段文涛表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喻女士所在公司发生的该项利息支出,是延期支付购货款导致的,实质上是因占用销售方企业的资金而支付的,购进货物是其以后销售货物的前提。因此,该项利息属于与喻女士所在公司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段文涛分析,至于由法院强制执行,只是支付利息的方式由主动变为被动,而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也证实了该项利息的利率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因此,该项利息属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
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邬锦梅律师提示,在实务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也可以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由法院向申请人转付。申请人收到款项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开具发票,利息部分也应当开具发票。
收据能否作为凭证
喻女士关心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税前扣除的凭证。
湖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孙俊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喻女士所在公司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对收取货款、延期付款利息的公司(以下称收款方)而言,应与货款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喻女士所在公司应当从收款方取得用于证明货款、延期付款利息支出发生的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收款方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应该向付款方(支付方)提供合规发票。根据《》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喻女士所在公司支付利息的情形,就属于这种情况。喻女士所在的公司支付了因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后,对方应该开具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发生的利息支出,将无法税前扣除。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付款方可以收款方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公司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制作(填制)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裁判文书有何作用
实务中,部分企业还关心,法院因判决企业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而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能否单独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告诉记者,实务中,对于利息或者违约金,合同中往往约定以一定的标准按日或者按月支付。法院对这种按日或者按月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或者违约金,不会在判决书中写明金额,但会写明被告方按照某个标准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当前,《管理办法》对大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作出了规范。按照《管理办法》,法院判决书不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直接有效凭证。“在《管理办法》未进行修改前,法院判决文书通常不应作为独立使用的税前扣除凭证。在无法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时,纳税人可以将法院判决书与支付凭证等配合使用。”施志群说。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兵整理发现,上海、深圳等省市税务机关曾对相关事项作出提醒: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刘兵表示,从谨慎性的角度出发,需要从源头解决问题,即利息付款方在支付利息后应当向收款方索要发票。利息付款方如果确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法院判决书、合同、支付凭证、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等。同时,纳税人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税前扣除细节,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10月18日;版次:06;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