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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釋出新規!

作者:金融時報

4月29日,金融監管總局釋出了《關于促進企業集團财務公司規範健康發展 提升監管質效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引導财務公司充分發揮貼近實業優勢,持續加大對國家重點領域支援力度,同時深化公司治理機制改革,強化重點領域風險防控。《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指導意見》要點一覽:

●财務公司應當堅守主責主業,緊密圍繞企業集團主業提供金融服務,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整體營運成本,切實提升金融服務品質。不應成為企業集團的營利中心,嚴禁在同業市場上過度融資,防止異化為企業集團對外融資的通道和工具。

●嚴禁企業集團濫用股東權利,越權幹預财務公司經營管理,違規挪用财務公司資金,操縱财務公司追求短期利益、違規開展不當融資,委托或變相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财務公司股權、違規進行股權質押或設立信托等行為。

●重點關注集團外業務風險。嚴禁将同業拆借業務變相作為長期融入資金的工具;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嚴格落實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要求,防止将票據業務作為套利工具。

●嚴把準入關口。要嚴格審查股東資質,穿透鑒别入股資金真實性,審慎把關承兌彙票、同業拆借等存在外溢性風險的業務資格申請等。

健全監管制度體系

近年來,财務公司行業緊密圍繞集團需求、充分發揮貼近實體經濟的優勢,強化核心功能、創新産品服務,在企業集團實施資金集約管理、助推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個别企業集團受前期多元化擴張積累問題逐漸暴露等因素影響,出現嚴重經營危機,産業風險傳導至财務公司,嚴重影響到整個财務公司行業的外部形象和聲譽。為此,2022年10月,金融監管總局全面修訂并印發《企業集團财務公司管理辦法》,大幅提高财務公司準入門檻,嚴格限制集團外融資業務和非核心功能業務,強化主責主業,強化風險防控。

針對财務公司在實踐中暴露的風險隐患,《指導意見》引導财務公司堅守“依托集團、服務集團”的功能定位,充分發揮貼近實業優勢,持續加大對國家重點領域支援力度,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同時深化公司治理機制改革,強化重點領域風險防控等。

“以《指導意見》為總領,進一步健全财務公司監管制度體系,明确加強和完善現代财務公司監管要求,持續引領财務公司行業高品質發展向縱深推進。”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一是引導财務公司回歸本源、專注主業,通過充分發揮資金集中管理功能,切實提升金融服務品質,不應成為企業集團的營利中心。二是推動财務公司不斷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建設,建立高效的決策與制約機制以及科學的激勵限制機制,加強資訊科技建設。三是落實财務公司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堅決摒棄不合規的行為,實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相适應、風險總體可控的發展。

堅守主責主業

近年來,經過監管整治糾偏,财務公司進一步專注本源主業,各項名額企穩好轉,外溢風險大幅收斂。

《指導意見》明确了财務公司的基本原則,即堅持功能定位。堅持“依托集團、服務集團”功能定位,把服務實體經濟作為根本宗旨。同時也指明了财務公司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應重點聚焦方向。

具體來看,一是堅守主責主業,發揮企業集團内源融資的作用,實作集團内部資金統籌排程,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整體營運成本;配合集團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提升支付結算效率,加速資金循環;緊密圍繞企業集團主業提供金融服務,提升金融服務品質。

《指導意見》同時劃清了禁止行為“紅線”:财務公司不應成為企業集團的營利中心,嚴禁在同業市場上過度融資,防止異化為企業集團對外融資的通道和工具。嚴格執行《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不得協助企業集團通過票據業務拖欠企業賬款。

二是财務公司應當緊跟國家戰略導向,發揮貼近實業優勢,加大對企業集團内先進制造業、科技創新、綠色低碳發展、裝置更新、消費品以舊換新等領域的支援力度。積極落實國家關于扶助中小微企業的普惠金融政策,持續加大涉農金融服務,在信貸資源配置、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傾斜。

強化重點領域風險防控

除了引導專注主責主業,《指導意見》在“深化公司治理機制改革”部分明确了對财務管理公司加強黨的上司、股東股權管理、公司治理機制建設等要求。

《指導意見》指出,企業集團應當正确認識财務公司功能定位,維護财務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建立科學的經營考評機制。嚴禁企業集團濫用股東權利,越權幹預财務公司經營管理,違規挪用财務公司資金,操縱财務公司追求短期利益、違規開展不當融資,委托或變相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财務公司股權、違規進行股權質押或設立信托等行為。建立健全董事、監事及進階管理人員履職評價制度,落實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對重大違規和重大風險事件建立倒查機制,對失職渎職等行為嚴肅追責問責。

在“強化重點領域風險防控”部分,《指導意見》要求财務公司防控信用風險、緊盯流動性風險、重點關注對外業務風險、紮實有序化解存量風險、加強資訊科技風險管理等。

此外,《指導意見》還要求提升财務公司監管有效性,提出嚴把準入關口、全面加強日常監管、紮實有序化解存量風險、加大監管查處力度、強化監管協調關聯的目标導向等。

關于财務公司存量風險化解,《指導意見》指出,要壓實财務公司風險處置主體責任、強化股東責任,督促企業集團依法履行股東救助義務,推動落實地方黨委政府的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健全常态化風險處置機制,綜合運用集團自救、司法重整、破産清算等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合理把握風險處置的時機和節奏,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健全具有硬限制的金融風險早期糾正機制,設定清晰的整改期限及具體整改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釋出新規!

來源:金融時報用戶端

記者:徐貝貝

編輯:劉能靜

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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