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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二)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障人士的合法權益。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二)

  本條是關于婚姻家庭關系基本原則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1950年原《婚姻法》第1條既是立法目的的規定,也是婚姻家庭關系基本原則的規定。從該條規定可知,婚姻法立法之初即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與子女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1980年原《婚姻法》第2條分三款對婚姻家庭關系基本原則進行了完善,其中,第1款延續了1950年原《婚姻法》有關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三項原則;第2款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原則進行專門規定,同時,在1950年原《婚姻法》規定的“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基礎上增加對老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規定,修改為“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3款增加規定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這些原則被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所延續。本條以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2條的規定為基礎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原則,作為本條的第1款;二是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2條第1款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原則調整為第2款;三是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原則調整為第3款,并在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規定的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增加保護殘障人士合法權益的規定,表述為“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障人士的合法權益”;四是删除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2條第3款“實行計劃生育”的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二)

本條是對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的規定。

(1)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婚姻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計劃生育等。可以看到,這其中主要規範的是婚姻關系,對家庭關系的重視不夠。家庭是親屬的基本機關。家庭關系的穩固對于家庭成員乃至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典借鑒《民法通則》第104條關于“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新增了這一内容,強調了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這成為處理婚姻家庭問題的準繩,有利于實作家庭關系的穩定和諧。

(2)婚姻自由原則,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結婚或者離婚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幹預的權利。婚姻自由是近現代婚姻家庭立法努力推進的一項基本原則,以人格的獨立、平等、自由、尊嚴為基礎,是自然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親屬法的基本原則。具體内容是:1)依法行使婚姻權利。婚姻家庭法規定婚姻自由,是在親屬法中保障自然人依法行使婚姻自主權的自由權。行使婚姻自主權是自由的,但是要依法進行,按照法律的規定确定婚姻行為。2)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幹預。行為人在不受拘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非法幹預的狀态下自主決定婚姻行為。3)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3)一夫一妻原則,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是大陸親屬法規定的婚姻關系的基本原則。含義是:1)任何人,無論居于何種社會地位、具有多少錢财,都不得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2)任何人在結婚後、配偶死亡或者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3)一切公開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4)男女平等原則。兩性平等、男女平權,是現代社會的一項基本人權,表現為在親屬身份關系中,無論男女,都享有一樣的權利、負擔一樣的義務。其基本含義是:1)在婚姻關系中男女平等;2)家庭成員地位平等;3)所有的近親屬之間地位平等。

(5)保護婦女、兒童、老人、殘障人士的合法權益原則。這是社會公德的要求。婚姻家庭法特别強調對婦女、兒童、老人、殘障人士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将其作為親屬法的基本原則,以更好地保護親屬中的弱勢群體,防止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二)

張某某訴闫某某人格權糾紛案

案情:張某某、闫某某經他人介紹相識、戀愛。結束戀愛關系後,張某某多次給闫某某發短信,要求闫某某賠償其損失,闫某某未予理睬,張某某便向法院訴請闫某某賠償其損失。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某、闫某某作為戀人在建立戀愛關系後因多種原因分手,雙方均沒有侵害對方的人格權利情形,故張某某要求闫某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無法律依據。張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大陸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且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故闫某某與張某某戀愛後拒絕登記結姻,系法律賦予闫某某對自己婚姻的自由權利,不應認定對張某某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行為。

五 解 析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以及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的首項原則,婚姻當事人可以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容許任何人進行強制、欺騙、乘人之危、包辦及非法幹涉。本案的争議焦點是張某某是否侵害了闫某某的婚姻自由。本案中,張某某、闫某某自由戀愛,後結束了雙方的戀愛關系。闫某某盡管曾經同意與張某某結婚,但是法律賦予闫某某婚姻自由的權利,繼而闫某某有權拒絕與張某某結婚,張某某不能強制、欺騙、乘人之危、包辦及非法幹涉闫某某的婚姻自由,故張某某的行為侵害了闫某某的婚姻自由。張某某無權因闫某某拒絕結婚而向闫某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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