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民法典》涉林普法宣傳手冊

作者:務林人

《民法典》涉林普法宣傳手冊

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它規範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涉及經濟、社會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與林業資源保護以及林業生産經營者、管理者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民法典》共七編,1260條,總則、物權、合同、繼承、侵權責任等五編涉及與林業相關的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我們整理了50個涉林問答,供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學習宣傳中使用。

1、問:民法典“綠色原則”的納入,對林業工作産生什麼影響?

答:“綠色原則”是貫徹憲法關于保護環境的要求,同時也是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态文明建設、實作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要求。将生态環境資源保護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将全面開啟環境資源保護的民法通道。具體作用:一是确立國家立法規範民事活動的基本導向,即要以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二是要求民事主體本着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理念從事民事活動,樹立可持續發展的觀念;三是司法機關在審判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規定時,要加強對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保護。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态。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态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态環境損害,生态環境能夠修複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擔修複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内未修複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複,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2、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是不是法人?

答:是。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3、問:法律是如何保護民事主體的财産權利?

答: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财産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4、問:民事主體的物權是什麼?

答: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産和動産。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内容,由法律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5、問:當地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老王家的林地,是否需要補償?

答:需要。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式征收、征用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群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産。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産,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A錢、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百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6、問:村民老王于2010年就在外地務工,因年齡原因找不到工作,2020年回家發現自家林地被同村村民建設養殖場占用了,老王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答:可以的。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7、問:村民老王家庭承包林地經營權是否屬于物權?

答:屬于。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傳遞。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産登記,由不動産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确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産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内容的根據。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産登記簿一緻;記載不一緻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确有錯誤外,以不動産登記簿為準。

8、問:村民老王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期可以有多久?

答:30-70年。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9、在承包期内,老王是否可以流轉林地經營權?

答:可以。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将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準許,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0、在承包期内,老王是否可以将承包的林地經營權用于抵押貸款?

答:可以的。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财産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産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産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産。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産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财産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産;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财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産。

11、村民老王所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有權幹涉村民老王行使林地經營權相關權利?

答:無權。

第三百二十六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态環境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12、承包期内,村民老王所屬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否調整和收回老王家的林地?

答:不能。

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期内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 承包期内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3、問:民法典是如何保護國有林地和集體林地承包?

答: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14、問: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是否屬于國家所有?

答:屬于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15、問:集體所有的财産由哪些構成?

答:不動産和動産構成。

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産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産和動産。

16、問: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承包林地有哪些權利?

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産。

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産。

17、問: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屬于誰?

答: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18、問:哪些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答: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别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配置設定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19、問:集體所有的不動産所有權由誰來行使?

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或者村民小組代表農民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别屬于村内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内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20、集體成員對集體财産有哪些知情權?

答: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财産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複制相關資料。

21、問: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是否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答:可以。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财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2、非本集體的其他經營主體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取得集體林地的經營權?

答:可以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23、問:非本集體的其他經營主體通過合法途徑取得集體林地的經營權是否可以再流轉?

答:可以。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24、問:非本集體的其他經營主體通過合法途徑取得集體林地的經營權是否有義務確定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不能破壞農業綜合生産能力和農業生态環境?

答: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稽核和風險防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受讓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毀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

25、問:公益林劃定涉及到村民老王家承包林地,政府是否需要與村民老王簽訂書面協定和并給予合理補償?

答: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八條 公益林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下列區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應當劃定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頭彙水區域;  (二)重要江河幹流及支流兩岸、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三)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圍;  (四)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基幹林帶;  (六)沿海防護林基幹林帶;  (七)未開發利用的原始林地區;  (八)需要劃定的其他區域。  公益林劃定涉及非國有林地的,應當與權利人簽訂書面協定,并給予合理補償。

26、問: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在沒有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大會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而簽訂合同将集體林地流轉給其他經營主體,該合同是否有效?

答: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 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過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集體所有的财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27、問:政府及其林業部門制定涉林示範合同文本有無法律依據?

答:有。

第四百七十條 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28、問:集體林權流轉示範合同一般屬于格式條款,提供示範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是否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流轉雙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予以說明?

答:是。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29、問:如果集體林權流轉合同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什麼條款?

答: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了解發生争議的,應當按照通常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30、問:如果集體林權流轉合同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一方責任、加重另一方責任或排除、限制另一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該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沒有法律效力。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31、問:如果林地流轉價格或經營收益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時,受損一方是否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

答:可以。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緻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2、問:村民老王将承包林地經營權流轉給李某,約定租期為25年(承包期還有25年)。現鄰居老張主張老王流轉給李某的林地屬于他的,提供了該林地的權屬證書,要求李某支付林地租金。該案中李某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來救濟?

答:選擇一:李某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緻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選擇二: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對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的,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3、問:村民老王将承包林地經營權流轉給李某,約定租期為25年(承包期還有25年)。現李某因經營困難不能支付林地租金。該案中村民老王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來救濟?

答:李某未能按期支付林地租金的,老王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進行催告,在合理期内李某仍未支付租金的,老王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林地承包經營權,并主張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的,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4、問:林地流轉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答: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方式。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35、問: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解除程式有哪些?

答:一是通知解除;二是仲裁解除;三是訴訟解除。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内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36、問: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解除後産生哪些法律效力?

答:一是未履行的終止履行;二是已經履行的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三違約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7、問:村民老王在婚姻存續期間,将林地經營權流轉給人做林下養雞場。現村民老王與其妻李某離婚,請問林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答:屬于。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38、問:企業家李某經營一家養殖場,從當地村民流轉了300畝林地經營權。因經營不善,其中拖欠林地流轉費達100萬。現李某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該林地流轉費是否屬于其夫妻共同債務?

答:屬于。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9、問:承包期内,婚嫁女在夫家未取得林地承包地的,發包方能否收回其娘家承包的林地?

 答: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内,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0、問:村民老王因病死亡,其獨子小王因大學畢業後在北京工作,請問小王能否繼承老王在承包期内的林地?

答: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繼續承包。

41、問:村民老王家山林權證可以立遺囑繼承嗎?

答:可以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産,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

42、問:村民老王因病死亡後留有遺腹子,請問老王的林地是否要給胎兒預留?

答:要。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3、問:村民老王離異意外去世後,其留有現金10萬元,承包林地有20畝,房屋5間。其母健在,有2個未成年兒女。現其兄弟二王和前妻想參與老王的财産配置設定,有法律依據沒有?

答:沒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4、問:清明節,村民老王上墳時不小心導緻山林失火,燒毀了近畝本村集體林地,老王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答:應當承擔。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緻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45、問:村民老王6歲的兒子玩火導緻山林失火,導緻1畝集體林地被毀,請問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答:村民老王。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财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将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46、問:村民老王承包林地樹木因風大導緻林木折斷,剛好砸傷路人甲,請問村民老王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答:應當承擔。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7、問:村民老王沒有辦理環評等手續,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個養豬場。養豬場的污水對周圍環境造成了污染,請問村民老王是否構成侵權?

答:構成。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态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态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8、問:村民老王沒有辦理環評等手續,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個養豬場。養豬場的污水對周圍環境造成了污染,請問村民老王是否需要對污染環境進行生态修複?

答:要。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态環境損害,生态環境能夠修複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擔修複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内未修複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複,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49、問:村民老王沒有辦理環評等手續,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個養豬場。養豬場的污水對周圍環境造成了污染,請問村民老王承擔的生态環境損害責任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生态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緻的損失;(二)生态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态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複生态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态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态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緻的損失;

(二)生态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态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複生态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50、問:村民老王沒有辦理環評等手續,就在其承包林地擅自搞了一個養豬場。養豬場的污水對周圍環境造成了污染,請問村民老王在何種情形下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

答:村民老王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态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态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資訊來源:貴州省林業局政府網

《民法典》涉林普法宣傳手冊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