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作為基層的群衆性自治組織,凡是涉及到村民重大利益問題都需要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集體資産是村民多年來通過辛苦勞動創造、積累的物質财富,但是由于管理薄弱、監督乏力、資訊不對稱等原因,可能存在個别村委會為了小團體的利益而做出損害村集體利益的事情。那麼村委會是不是有權利将咱們農民的土地擅自讓給别人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甯主任律師想跟大家聊一聊在土地出租中村委會是否有這樣的權利。
律師解讀
日常生活中,村委會作為基層群衆自治組織,在很多問題上有着一定的決策權,但在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問題上,村委會必須組織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表決通過才能實施,由于村民對法律法規的不了解,認為村委會就是村裡最大的官,沒有人能忤逆他們的意思,但實際情況是我們村民才是這個村的主人,很多事項不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舉手表決通過,就算村委會想實施也沒有權利進行,實施了這些事項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甚至于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讨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标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配置設定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财産;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讨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讨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讨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财産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某些村委會擅自将集體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這種行為已經嚴重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我們建議農民朋友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因為最高法也有相關的裁判要旨:未經村民會議讨論決定,村委會如果将集體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該合同無效。
二、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村委會将村民的土地強制性地租給别人,村民在迫于無奈的情況下簽署了租賃協定,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村民有什麼樣的辦法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大陸《民法典》規定的用益物權的一種,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想要對此進行處分,應當經過作為權利人的村民個人同意。針對未配置設定的集體資産部分,則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經過召開村民大會決議确定使用情況。如果受到了強迫、威脅等手段簽署的協定,可以起訴讓人民法院認定該協定無效,如果村民委員會擅自沒經過村民同意将村民的土地租給其他人,我們可以根據上述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确認此合同無效,将咱們自己的土地拿回來。
綜上,無論是受到别人的強迫、威脅還是讓村委會擅自将咱們的土地出租給其他人或是外村人,我們都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租種我們土地的人将我們的土地原封不動地還回來,如果對土地造成了損害,我們還可以要求造成損害的人向我們進行賠償。
史主任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是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