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西夏黑水城地區的土地流轉
——以黑水城出土西夏契約為中心
▶
趙天英
摘要:黑水城出土的西夏契約表明西夏黑水城地區的土地以買賣、典當、租賃的形式流轉。通過流轉,土地被寺廟和大地主兼并。寺廟和大地主利用經濟上的優勢,通過糧食借貸的高息、土地和牲畜租賃的高額租金,迫使農民破産,不得不低價賣掉土地。西夏法律對土地流轉的規制有利于處在經濟強勢地位一方的寺廟和大地主。土地的流失使西夏晚期的社會沖突突出,是西夏衰亡的原因之一。
關鍵詞:土地流轉 契約 黑水城 西夏
黑水城出土了許多西夏契約文獻, 一些賣地契、 典地契、 租地契上面記載了些許土地流轉的内容, 有望建構西夏土地流轉的資訊。關于西夏土地流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交易契約的研究上, 最大的貢獻在于将難于識别的西夏文草書契約錄為西夏文楷書并漢譯。1971 年克恰諾夫首次研究西夏文草書賣地契約後,黃振華、陳炳應、史金波也對這件賣地契約相繼做了研究, 開啟了西夏土地交易契約研究之門。其後随着西夏文獻資料的相繼刊布, 尤其是 《俄藏黑水城文獻》 的整理刊布, 使大量的土地交易契約面世, 但由于西夏文草書的識别存在難度, 研究者并不多, 隻有史金波集中且深入研究了西夏土地交易契約, 揭示了西夏土地流轉的一些資訊。借助于這些研究張可輝讨論了西夏的地權流轉, 田曉霈也通過契約研究揭示了一些西夏土地交易的狀況。以上研究是西夏土地流轉問題的重要研究基礎, 有必要在此基礎上綜合考量, 勾勒出西夏黑水城地區土地流轉的具體情況。關于西夏黑水城地區土地流轉的研究可以揭示西夏賴以生存的土地在人們生活中發揮的作用, 并且通過契約總結出的土地流轉資訊既具體又可信。同時代隻有西夏保留了大量的契約文獻, 由于文明的趨同性與生活方式的逐漸接近, 西夏土地流轉的形式也可為同時代宋、 遼、 金土地流轉研究提供參考。
通過出土的西夏契約, 可以看到西夏黑水城地區作為農民最重要财産的土地參與了買賣、 典當、 租賃等形式的流轉。
一、土地買賣
西夏契約中有 12 件儲存較為完整的土地買賣契約, 這些契約大多已由前人翻譯并做了較為細緻的研究。這 12 件契約可以分為 4 組讨論。
第一組為 1 件, 是 1170 年寡婦耶和氏寶引将自己撒 2 石種子的 2 塊地連同院落、 3間草房、 2 株樹等賣給耶和米千, 價格用牲畜計算, 為 2 頭成年駱駝、 1 匹二齒骟馬、 1匹已馴服的骟馬, 同賣人有耶和氏寶引的兩個兒子。
第二組共有 8 件契約, 是 1194 年正月和二月間黑水城地區的農民将土地賣給當地的普渡寺, 價格用糧食計算, 經手人是梁喇嘛和梁那征茂, 這兩人多次在普渡寺相關的契約中出現, 是普渡寺專門負責貸糧、 買地、 租賃等事物的人員。這 8 件契約分别是:
①邱樂小狗将自己撒 20 石種子的 1 塊地及其上院子和房子賣給普渡寺, 價格是麥15 石, 雜糧 15 石。同賣人有邱樂小狗的兒子黑奴和紅狗。
②梁老房酉将自己撒 15 石種子的地及院子和樹等賣給普渡寺, 價格是麥 6 石, 雜糧 10 石。同賣人有梁老房酉的兩個弟弟老房寶和五部寶。
③恧恧顯令榮将自己撒 8 石種子的 1 塊地及 2 間房子、 5 棵樹賣給普渡寺, 價格是麥 4 石, 雜糧 6 石。同賣人有恧恧顯令榮的弟弟小老房子和恧恧顯令榮的妻子。
④梁勢樂酉将自己撒 10 石種子的 1 塊地及房屋等賣給普渡寺, 價格是麥 2 石, 糜 2石, 大麥 4 石。同賣人有他的妻子恧恧氏母狗寶, 兒子壽長榮和貴樂寶。
⑤慶現羅成将自己撒 10 石種子的 1 塊地及房屋、 樹園、 農具等賣給普渡寺, 價格是麥 10 石, 雜糧 10 石, 糜 10 石。同賣人有恧恧?母金和恧恧花美狗。
⑥梁貴功樂将自己撒 5 石種子的 1 塊地賣給普渡寺, 價格是麥 4 石, 雜糧 9 石。同賣人有梁貴功茂、 每乃宣主、 梁老房虎。
⑦每乃宣主将自己撒 5 石種子的 1 塊地賣給普渡寺, 價格是麥 1 石, 雜糧 6 石。同賣人有他的弟弟貴功鐵, 還有他的妻子。
⑧并尚歲歲有将自己撒 3 石種子的 1 塊地及 4 間房屋等賣給普渡寺, 價格是雜糧 5石。沒有同賣人。
第三組分别是 1196 年六月、1198 年正月黑水城地區的農民将土地買給大地主守護鐵, 價格用糧食計算。這 2 件契約分别是:
①梁善因熊鳴将自己撒 10 石種子的 70 畝地賣給守護鐵, 價格是雜糧 5 石。
②麻則老父子将自己 23 畝地及院子賣給守護鐵, 價格是雜糧 8 石。同賣人有麻則老父子的弟弟顯令, 還有梁稅梁、 梁真榮。
第四組為 1 件是 1200 年二月小石通判将自己撒 100 石種子的地及 2 個院子等賣給梁守護鐵, 價格是雜糧 200 石。同賣人有梁千父内涼、 梁狗羊舅、 梁麻則榮。
從上面 4 組契約分析, 西夏土地買賣的形式有 4 種:第一種可能是普通農戶之間的買賣, 如第一組的耶和氏寶引将自己的土地賣給耶和米千, 第二種是農戶将自己的土地賣給寺廟, 如第二組中 8 件契約都是農戶将土地買給普渡寺;第三種是農戶将土地賣給大地主, 如第三組中的 3 件契約是農戶将土地賣給大地主梁守護鐵;第四種是大地主之間的土地買賣, 如第四組小石通判将土地賣給大地主梁守護鐵。
第一組的耶和氏寶引将自己的土地賣給耶和米千的契約, 同賣人是她的兩個兒子,是整個家庭成員一起絕賣。這是唯一一件用牲畜來計價的契約。這裡邊至少透露出 2 個資訊。一是這件契約雖然也屬于西夏晚期, 但比後面的數件賣地契早了 20 年, 用牲口計算價格, 價格相對比較高。二是牲口至少是生産工具, 不像糧食是救命的口糧或者播種需要的種子。耶和氏寶引家庭可能還有别的土地, 用土地換牲口也可能是為了提高生産力, 她買的牲口是駱駝和骟馬, 這都是運輸和農業生産最需要的大牲口。
第二組 8 件契約的買地者是黑水城地區的普渡寺, 它是收買土地的大戶, 在 1194 年正月和二月 2 個月時間裡就收購土地 8 次, 并且這隻是在殘卷上統計的數字, 實際的收購量可能更大。這 8 件契約都用糧食來計算, 賣地的價格都不算高, 而且賣地的時間正是既需要口糧又需要種子的時候, 若非處于迫不得已的窘境, 農民是不會出賣自己最重要的生産資料的。當時農民的這種窘迫從其他貸糧契約中也可以得到證明。同是在 1194 年正月和二月的時間, 有大量農戶向普渡寺借糧, 并且利息高昂, 按月計算利率,等到大多數契約約定的時間還貸, 實際總利率達到 100%。不但利息高昂, 違約的懲罰更是嚴酷, 有可能傾家蕩産, 在這種情況下依舊借貸, 和賣地一樣是生活窘迫下的無奈之舉。另外這 8 件賣地契的賣地價格偏低, 有學者推算 1194 年普渡寺買地的價格每畝可能僅僅是 0.07 石雜糧, 這是非常低廉的價格。同年度南宋的土地即便是下等田地的價格每畝也能賣到 1000-2000 文, 而西夏的雜糧 1 石大約在 1000-1500 錢, 0.07 石為 70-105 錢。是以西夏賣給普渡寺的地價遠低于同時代的南宋。
另外這 8 件契約中有些賣地人所賣的土地可能是他們擁有的所有土地。如②中梁老房酉在西夏天慶寅年正月二十九日将自己撒 15 石種子的地賣給普渡寺, 同賣人是他的兩個弟弟, 當天他又向普渡寺租了撒 8 石種子的地, 他賣了所有的地, 無地可種, 隻好租地。他撒 15 石種子的地隻賣得 16 石糧食, 平均撒 1 石種子的地賣價約 1 石糧食, 因為還有園舍樹木等, 實際上少于 1 石。而同年他租種普渡寺撒 8 石種子的地, 1 年租金就要 6.4 石的糧食, 平均撒 1 石種子的地租約 0.8 石糧食。土地的賣價和年租價相差無幾。普渡寺這種低價購地, 高價租地的行為迅速達到了斂财與土地兼并的目的, 也使得貧困的農戶生活更加窘迫, 甚至淪為奴隸。
第三組是大地主收購土地, 第三組中的梁守護鐵就是一個大地主。梁守護鐵在 1196 年六月、 1198 年正月、 1200 年 3 年中分别收購土地, 說明他不但買地而且是持續性的買地。在其他契約中也透露出守護鐵是一個大地主, 他有奴仆。
第四組中小石通判将自己撒 100 石種子的地及 2 個院子等賣給梁守護鐵, 這件契約的買地人依舊是大地主梁守護鐵, 賣地人小石通判有别于普通農民。他有官銜, 并且賣地的數量也比其他人多得多, 他自己也應該是大地主。他賣地不同于其他農民那樣迫于生計, 更像是處理資産, 他賣地的價格也相對比較高。
二、土地典當
西夏土地典當契約儲存較為完整的有 6 件, 皆為西夏文草書書寫, 大部分契約已有研究者翻譯并研究。這 6 件契約主要内容如下:
①應天辰年(1208)臘月二十一日, 耶和羌令小狗和妻子将自己 1 塊撒 1.5 石種子的地典押給耶和顯令等, 典借到 1.5 石雜糧, 第二年二月一日還 1.5 石雜糧, 若過期不還, 典押的地由承典人耶和顯令收取。
②光定申年(1212)五月十三日嵬移吉祥奴将自己的地典押, 典借到 4.26 石麥及 10 石雜糧, 同年八月一日還 19.22 石糧食。
③光定午年(1222)三月十日梁氏女滿将 1 塊撒 15 石種子的地典押給梁狗鐵, 典到 8 石麥, 到同年七月一日要還本利共 20 石, 若過期不還, 典押的地歸承典人梁狗鐵所有, 若争訟反悔時, 應依照官法向罰贓庫交 3 石麥。
④光定午年(1222) 三月十六日契羅舅舅榮将 1 塊撒 3 石種子的地典押給梁狗鐵,典到 3.5 石麥, 到同年七月一日要還本利共 5.25 石, 若過期不還, 典押的地歸承典人梁狗鐵所有, 若争訟反悔時, 應依照官法交 2 石麥。
⑤訛命顯令将 1 塊撒 3 石種子的地典押給梁狗鐵, 典到二石麥, 本利共還 3 石麥。
以上 5 件典地契典地的目的隻有一個, 就是典借到糧食, 出典人耶和羌令狗、 嵬移吉祥奴、 梁氏女滿、 契羅舅舅榮、 訛命顯令應該是黑水城地區普通的農戶。
承典人耶和顯令應天辰年(1208)臘月二十一日承接了耶和羌令小狗的土地, 應該是儲糧的大戶。承典人梁狗鐵是儲糧充足的大地主, 本文提到的 5 件典地契中 3 件的承典人是他, 在 1222 年三月 1 個月就承接了 2 次土地典押, 此外他還是 1219 年和 1222 年的 5 件貸糧契裡的出貸人。這說明土地典當和上文提及的土地買賣一樣, 除了普通農戶有可能偶爾承接土地典當外, 主要是大地主在承接土地典當。
目前見到的契約中未見到寺廟作為承典人的契約, 由于契約的殘缺性, 尚不能确定寺院是否存在參與土地典當的活動。但是出土的有關普渡寺的契約殘卷一般連續書寫,有借貸契、 買賣契、 租賃期, 卻唯獨沒有典當契, 這是一個有待深入探讨的問題。
儲存完整的契約都注明具體的還糧日期, 若過期不還, 典押的土地都歸承典人所有。歸還的期限①不足 2 個月, ②不足 3 個月, ③不足 4 個月, ④不足 4 個月。在如此短的時間裡很難還上借貸的糧食, “以典充賣” 的性質濃郁。《天盛改舊新定律令》 名略裡有 《典田地等不贖而賣》 的名略, 法典殘失這一部分的正文内容, 但有專門的名略, 說明 “以典充賣” 的現象是存在的, 有法律規制的必要。“以典充賣” 的原因可能有兩方面, 一是價格更為低廉, 從賣地契和典地契中比較賣地和典地的價格, 典地的價格相對來說要低一些。第二方面的原因有可能是為了避稅。西夏的買賣是需要繳稅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 裡以及出土的記賬文書裡都表明西夏買賣是需要繳稅的, 1170 年寡婦耶和氏寶引賣地契更是說明了這一點。這件契約中有一長方形朱印, 上面是西夏文四字, 漢義 “買賣稅院”, 說明這次買賣已經交了稅, 并有稅院蓋印證明。而典當似乎不需要繳稅,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 裡完整儲存了 《當鋪門》 的内容, 沒有有關繳稅的蛛絲馬迹。“以典充賣” 的受益人是承典人, 這也和他們在土地流轉中的強勢地位相符, 而出典人遭受了更為殘酷的剝削。
三、土地租賃
目前所見西夏的土地租賃契約儲存較好者有 11 件, 皆為西夏文草書書寫。這 11 件可以分為三組讨論。
第一組是天慶寅年(1194)正月和二月期間黑水城地區農戶向普渡寺租入土地的契約, 共有 8 件, 租金皆用糧食計算, 分别是:
①寅年正月二十四日蘇老房子租了普渡寺 1 塊撒 20 石種子且帶院舍等的地, 租期 1 年。租金是 1.5 石麥及 5 石雜糧, 九月一日付, 若過期不付, 則原先地租 1 石還 2 石。若反悔時, 依官法罰交 1 兩金。
②寅年正月二十九日梁老房成租了普渡寺 1 塊撒 15 石種子的地, 租期 1 年。租金是 6 石雜糧和 4.2 石麥, 限至八月一日付清, 若過期不付, 則原先地租 1 石還 2 石。
③寅年正月二十九日梁老房酉租了普渡寺 1 塊撒 8 石種子的地, 租金是 2.8 石麥和 3.6 石雜糧, 限至八月一日付清, 若過期不付, 則原先地租 1 石還 2 石。
④寅年二月一日麻則羌德榮租了普渡寺 1 塊地, 租金是 7 石麥、 12 石雜糧, 限至九月一日付清。
⑤寅年二月一日梁老房茂租了普渡寺 1 塊地, 租金是 3.6 石雜糧和 1.4 石麥, 限至八月一日付清, 若過期不付, 則原先地租 1 石還 2 石。
⑥寅年二月二日梁老房茂等租了普渡寺 1 塊撒 5 石種子的地, 租金是 2.8 石麥及 5.4 石雜糧, 限至八月一日付清, 若過期不付, 依照律法承罪并且原先地租 1 石還 2 石。
⑦寅年二月二日梁貴樂茂等租了普渡寺 1 塊撒 5 石種子的地, 租金是 0.7 石麥及 3.6 石雜糧, 限至八月一日付清, 若過期不付, 則原先地租 1 石還 2 石。
⑧天慶寅年二月六日梁小善麻等租了普渡寺 1 塊地價 1 石雜糧的地, 租金是 2 石雜糧。限至九月一日付清。
這 8 件契約是普渡寺僅在 1194 年正月和二月間向農戶租出的田地, 租地的數量大,租金也很高。根據上文賣地價格推算, 大多數地一年半的租金就可以抵得上地價。普渡寺通過低價買入土地, 高價出租土地的形式, 大量集中地兼并土地。
第二組有 1 件, 是天慶卯年(1195)五月細遇吉祥狗租了梁善榮 1 塊撒 10 石種子的地, 租金是 4.6 石麥, 限至八月一日付清地租并償還地。若過期不還, 原先地租 1 石還 2 石。若反悔則不僅依照律令承罪并且交 5 石麥。這件契約是農戶私人之間的租賃契約, 與上面 8 件不同的是租期不是 1 年, 隻有 3 個月, 租金和地一起還, 租金也相對較低。租期短并且租地時間也并非播種時間, 細遇吉祥狗租這塊地來耕種的可能性不大,也許是拿來參與其他的經濟活動, 但限于資料我們不得而知。梁善榮應該是黑水城地區的又一個儲量大戶, 他是多件糧食借貸契約裡的出貸人。說明大地主和寺院一樣, 兼并土地後轉租獲利。
第三組契約出自敦煌莫高窟北區, 西夏文草書寫本, 契約内容大意為:同日正月二十七日樂石??租了阿珠等的一塊地, 租期 1 年, 租金是 11.75 石麥、 3.75 石大麥, 限至八月一日付清……。這件殘契提供了敦煌租地的部分資訊, 從内容看, 敦煌地區的租地契在形制上與黑水城地區相類, 租金同樣也用糧食支付, 支付的時間也和黑水城地區大多數契約一樣為 “八月一日”。這說明敦煌和黑水城地區皆作為西夏的邊區, 至少在租賃土地方面的經濟模式差不多。
四、西夏對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制
西夏涉及土地流轉的契約裡有 “依律令承罪” “依官法罰交二石麥” “依官法向罰贓庫交三石麥” “依官法罰交一兩金”, “依官法罰交三兩金” 等這樣有關法律規定的内容, 意在明示契約約定的内容是有法可依的。實際上也正是如此, 西夏對土地流轉有法律規制, 而契約内容約定上則盡力與法律規定相合。契約維護了土地流轉的秩序, 而法律的規制給這種秩序提供了保障。
西夏法典 《天盛改舊新定律令》 裡關于罰贓的内容如下:
一諸人議逃, ……載持畜物多少, 追捕者當取, 半路上丢及家中所遺物中, 之二當交官, 一分給告舉者。……畜物較少, 舉告者所取一分數不足, 則在其所在處就近當用罰贓之官谷物中, 分撥給足。
一諸盜他人妻、 搶奪子女逃跑者……則捕告賞十五□□□□ 〔缗錢〕, 當
就近有司處罰贓中給予。
罰贓庫……
一諸人撿得畜, 律令限期已過, 應充公, 及有諸人罰贓畜, 又無力償官錢物而換算納畜等, 由所轄司引送……。
從上面 4 條記載結合契約内容看, 西夏契約裡出現的 “罰贓庫” 便是法典裡的 “罰贓庫”。罰贓庫的物資來源之一便是各種交易過程中的罰交物資, 包括麥、 金。并且這些物資的用途之一是對舉告者的賞賜。
土地交易契約裡的違約約定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對反悔的約定, 反悔必然會被罰,還要依律令承罪。《天盛改舊新定律令》 關于土地交易反悔的規定内容如下:
一諸人将使軍、 奴仆、 田地、 房舍等典當、 出賣于他處時, 當為契約。未取典償價而典賣者改口時, 有官罰馬一, 庶人十三杖。
一諸人先已分賣畜、 人、 物、 田地、 帳舍等, 爾後不許屬者改口追告及節親子弟追告。倘若違律時徒六個月, 畜物為依先所分賣者……。
法律規定, 土地交易一旦完成, 不準以任何理由反悔, 反悔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也就是土地交易契約裡邊提到的 “若反悔, 依官法……” 的法律依據。
關于土地交易文字憑據和利率的規定:
一諸人居舍、 土地因錢典當時, 分别以中間人雙方各自地苗、 房舍、 谷宜利計算, 應有文字規定, 何時送錢時當還給。此外, 其中錢上有利, ……不允與本利錢相等以後再算利。
這一條規定了土地典當需要有文字憑據。關于土地典當的利率則與其他交易一樣, 法律規定不得超過倍利。在土地典當契約裡關于不能超過倍利的内容要麼約定為倍利, 要麼約定一個不超過倍利的總還貸數量, 迎合了法律規定。
關于 “情願原則” 的規定:
一諸人賣自屬私地時, 當賣情願處, ……不令賣情願處及行賄等。違律時庶人十三杖, 有官罰馬一, 所取賄亦當還之。
法律規定土地買賣不許強買強賣, 需要雙方情願。在契約裡也都有 “本心服” 這樣表示情願的内容。這一條看起來是對交易意願和公平性的保障, 是對土地買賣合法性的規定, 但如前所述, 農民賣地大多數都是迫不得已的無奈之舉, 是以這條規定實際上更大限度地保障了買家的權益。
其他規定:
一諸人帳舍、 田地、 畜、 人、 物等賣與二人而争時, 應較先後, 先買者當成交, 後買者之資當還。賣與雙方者依做錯法判斷, 先未為憑據, 則何人價高當賣……。
一諸人有典房舍、 田地于他人者, 未贖, 不許賣與他人。若違律賣時, 有官罰馬一, 庶人十三杖。所典處本利錢全部給予, 然後允許另賣。
這兩條中的第一條規定了貨賣兩家産生糾紛時, 有憑據則賣給先買的人, 沒有憑據時賣給出價高的人。第二條規定土地典當未贖回時, 不許再賣他家。
西夏大多數土地契約的交易雙方一方是寺廟或者大地主, 另一方是普通農民。寺廟和大地主是土地的承接方, 是在經濟上占有優勢的強勢方。農民是土地的出讓者, 處于弱勢。從上面的法律規制看, 所有的規定為土地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維護了土地交易的合法性, 但實質上還是更有利于交易中的強勢一方, 即寺廟和大地主。
五、西夏土地流轉反映的問題
從西夏的土地流轉契約可以看出, 西夏的農戶可以短期租地, 但是土地的流轉趨勢是由農民流向寺廟和大地主手中。同時也可以看出西夏黑水城地區土地兼并問題突出。寺廟是最主要的土地兼并者。出土契約中黑水城的普渡寺參與的最多, 它幾乎參與了所有種類的契約, 有貸糧契、 有買地契、 有租地契、 有租牲口契, 而且都處于契約締結的優勢一方。普渡寺通過各種形式的經濟活動斂财, 還有專門的負責人, 即 “梁喇嘛” 和 “梁那征茂”, 他倆是普渡寺大多數契約裡明文寫出的經手人, 也從側面反映出, 普渡寺的經濟活動頻繁, 需要專人負責。普渡寺通過買地大量兼并土地。又通過租出土地, 收取高額的租金;借出糧食收倍息以及收取高昂的各種違約賠付一步步集中财富,取得經濟優勢。
除了寺院以外, 大地主也通過買地和承典土地, 甚至在土地典當中 “以典充賣” 等形式兼并土地, 也通過租地、 貸糧等形式斂财。隻不過從目前所見契約來看, 大地主兼并土地和斂财的規模遠不及寺院。法律規制也有利于寺院和大地主, 讓他們肆無忌憚地兼并土地。
而普通農戶在這種層層盤掠下, 逐漸失去牲畜等财産, 最終失去土地。土地的流失,帶給他們緻命的打擊, 在典無可典時, 開始典身, 這在典身契裡可以看到, 在一無所有的情況下最終會淪為奴隸。在西夏的契約裡就活躍着許多奴隸性質的使軍, 他們或被賣,或者替主人做契約的經手人, 為其勞作, 處境正如西漢賣奴契裡說的那樣:“奴從百役使, 不可有二言”。他們的名字也以賤名為多, 如狗奴、 奴吉子、 狗榮、 狗兒榮等。
六、結語
西夏黑水城土地流轉形式有買賣、 典當、 租賃三種形式。寺廟和大地主通過糧食借貸、 租賃土地和牲畜等方式取得經濟優勢後, 開始大量買地, 甚至 “以典充賣” 的形式兼并土地, 成為大地主。普通農民在高息借貸, 高額租金的壓力下, 最終賣掉土地,土地流失後很有可能淪為奴隸。西夏黑水城地區是西夏的一個縮影, 西夏晚期黑水城地區嚴重的土地流失問題應該是西夏全境面臨的共性問題, 敦煌北區石窟出土的契約是一個佐證。土地是農民安生立命, 最為重要的生産資料, 大批農民失去土地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曆史史實也是西夏晚期戰亂頻仍, 皇帝更換頻繁, 社會動蕩。無論從朝野到民間都顯露出了衰亡之像。
作者介紹
趙天英,曆史學博士,蘭州文理學院 “一帶一路” 文化藝術研究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西夏文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