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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組委訴某置業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專有權糾紛案

亞組委訴某置業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專有權糾紛案

——侵害賽事組委會特殊标志專有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

亞組委訴某置業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專有權糾紛案
  • 民事
  • 侵害特殊标志專有權糾紛
  • 損害賠償
  • 特殊标志

基本案情

  亞組委訴稱:杭州獲得2022年亞運會主辦權。2016年3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釋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19屆亞運會組委會的函》(國辦函〔2016〕27号),亞組委正式成立,并作為亞運會的管理群組織者開展相關賽事籌備、組織工作。亞組委根據《特殊标志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對“2022年第19屆亞運會”“杭州亞運會”等12件特殊标志的登記申請。2020年4月17日,國家知識産權局釋出第三五七号公告予以核準。2021年3月17日,亞組委在百度網站搜尋“杭州亞運會”時發現,第一條搜尋結果為“杭州亞運會_旁山水時代丨與全國第三座SKP面對面_熱席..”,其内容系某置業公司開發樓盤“山水時代”的營銷頁面。經調查,該營銷資訊由某科技公司釋出。“杭州亞運會”系亞組委的特殊标志。某置業公司、某科技公司未經亞組委授權,擅自使用“杭州亞運會”作為該樓盤搜尋關鍵詞的行為侵犯了亞組委的特殊标志專有權,并構成不正當競争。亞組委确認訴訟請求為:某置業公司、某科技公司共同賠償亞組委損失(含合理費用)共計150萬元。

   某置業公司辯稱:某置業公司的廣告内容中包含“杭州亞運會旁”,實質是有關樓盤地理位置的描述,并不構成對亞組委特殊标志專有權的侵害。根據某置業公司在與某科技公司簽訂的《釋出合同》約定,某置業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提供不侵權的六個關鍵詞及對應素材包,某科技公司在送出給百度公司調試檢測中,發現某置業公司提供的關鍵詞“skp”“亞運會”不可用,後某科技公司擅自修改為“杭州skp”“杭州亞運會”,并經由百度公司釋出。即便該行為被認定為侵權,某置業公司也不存在主觀惡意。案涉廣告的釋出時間為2021年3月12日,同年3月19日某置業公司接到亞組委投訴,當天就将廣告下線,期間廣告點選量不高,未給亞組委造成重大損失。“山水時代”項目本系爛尾樓工程,某置業公司經招商接盤後組織力量加班施工,目前工程已竣工驗收。某置業公司對杭州亞運會整體形象提升作出貢獻,請求法院在确定賠償額度時酌情考量。

   某科技公司辯稱:根據《釋出合同》,某置業公司每月向某科技公司指定關鍵詞,某科技公司将關鍵詞送出百度公司平台進行稽核。經百度公司通過後,某科技公司根據關鍵詞設計廣告詞條并競價取得置頂廣告位,之後某置業公司即可獲得關鍵詞檢索流量。案涉廣告投放遵循的正是該模式。被訴侵權詞條的完整表述是“杭州亞運會_旁山水時代--”,其中“杭州亞運會旁”系指“山水時代”樓盤的地理位置在亞運會附近,詞條僅為某置業公司開發樓盤所處地理位置的描述,不會造成相關公衆混淆和誤認。即便涉案廣告構成侵權,某科技公司在廣告投放過程中也僅根據某置業公司的要求進行廣告投放,在投放前已認證百度公司進行關鍵詞稽核,相關流量利益亦由某置業公司享有。某科技公司并非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者和獲利者,并已盡到審查義務。某科技公司主觀上并無侵權和攀附亞組委知名度的故意,且在收到亞組委投訴後立即删除廣告。某科技公司依據合同的獲利極其微薄,與亞組委不存在任何競争關系,請法院審慎認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釋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19屆亞運會組委會的函》(國辦函〔2016〕27号),同意成立亞組委及其組成。2020年4月17日,國家知識産權局釋出第三五七号公告,依據《特殊标志管理條例》,對亞組委送出的“2022年第19屆亞運會”“杭州亞運會”等12件特殊标志登記申請予以核準。以上12件特殊标志的核準使用活動名稱為2022年第19屆亞運會,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為《商标注冊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類至第45類,有效期限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2021年5月10日,亞組委從業人員餘玮婷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網際網路公證處(以下簡稱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同年5月17日,公證處分别出具(2021)浙杭網證内字第5751号、第5752号公證書。某置業公司與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簽訂《釋出合同》,雙方就某置業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在百房網絡投放“山水時代”樓盤廣告事宜作出約定,合作期限自2021年3月12日至同年6月11日,并确定合同價款為10萬元。2020年5月6日,某置業公司曾向亞組委出具《說明及承諾書》,主要内容:因某置業公司山水時代項目在近期廣告釋出内容中出現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吉祥物圖檔,涉嫌侵犯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相關知識産權,接亞組委告知并經某置業公司内部核查後,某置業公司對内部相關部門及人員作出嚴肅批評處理并保留内部處罰意見,并承諾定期對公司營銷策劃端口及第三方合作公司采取相關法律法規教育訓練,深刻了解有關體育賽事知識産權的相關法規知識并保證今後無條件遵守,嚴格把關所有廣告釋出内容、杜絕此類情況再度發生。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浙0109民初12877号民事判決:1.某置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亞組委損失(含合理費用)90萬元;2.某科技公司對某置業公司的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在60萬元範圍内負連帶責任;3.駁回亞組委的其餘訴訟請求。宣判後,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亞組委訴某置業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專有權糾紛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一、關于某置業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釋出的廣告中使用“杭州亞運會”作為搜尋關鍵詞的行為,是否侵害亞組委的特殊标志專有權的問題。國務院于1996年頒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條例》規定,特殊标志是指經國務院準許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标志。依據《特殊标志管理條例》使用與保護的相關規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與其公益活動相關的廣告、紀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該标志,并許可他人在核準使用該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特殊标志使用人應當同所有人簽訂書面使用合同。未經特殊标志所有人許可,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業活動的,應立即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案涉“杭州亞運會”特殊标志已經亞組委送出國家知識産權局核準登記,并據此取得特殊标志專有權。現某置業公司、某科技公司未經亞組委許可,擅自将“杭州亞運會”設定為釋出的網際網路廣告之搜尋關鍵詞,其行為已構成對亞組委特殊标志專有權的侵害。

   二、關于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對亞組委的不正當競争的問題。《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辨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杭州亞運會”作為被公衆所知悉的區域性綜合運動會,在全亞洲範圍内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本案已查明,某置業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通過設定百度搜尋關鍵詞的方式,将搜尋“杭州亞運會”關鍵詞的相關公衆引流至某置業公司開發的“山水時代”樓盤廣告連結,該行為足以使相關公衆誤以為某置業公司開發的樓盤與“杭州亞運會”存在某種程度的關聯,進而借助“杭州亞運會”的聲譽,為其提升樓盤知名度、擷取更大商業利益提供可能。案涉“商業混同”行為的實質,系欺騙消費者、破壞公平競争秩序的不正當競争行為。

   三、關于某置業公司、某科技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問題。某置業公司作為案涉廣告釋出合同的委托方,是該廣告的最終使用者和實際受益者,其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緻使侵權行為發生,依法應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并對造成亞組委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現亞組委并未就其實際損失與某置業公司的獲利進行舉證,而主張适用法定賠償。對于某置業公司應承擔的損失賠償數額,法院綜合以下情節予以考量:1.某置業公司曾在其釋出的廣告中使用亞運會吉祥物圖檔,并基于侵犯亞組委知識産權的行為,于2020年5月向亞組委出具《說明及承諾書》,現其在出具不再侵權的承諾不到一年的時間裡重複侵權,主觀惡意明顯。2.作為房産開發企業的某置業公司,有理由相信廣告對其房産銷售數量、價格有明顯的推動效應。3.根據某置業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就廣告釋出事宜的微信記錄,法院認定案涉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較短、侵權連結點選次數較少。但侵權人并非主動停止侵權,而是經被侵權人交涉後方予終止。4.亞組委因維權産生的公證費已實際發生,律師費雖基于《贊助協定》而以現金等價物予以結算,但并不影響提供法律服務應給付合理報酬的價值判斷。綜合以上分析,法院對亞組委主張的損失(含合理費用)酌情支援90萬元,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援。《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和釋出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争。某科技公司作為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企業,其對通過網際網路釋出廣告的合法性審查,相對于普通商事主體而言應具有更專業的判斷。現某科技公司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緻使某置業公司通過其釋出的廣告侵害亞組委的合法民事權利,亞組委有權要求其與某置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鑒于法院對某置業公司的賠償責任認定存在重複侵權的考量,而某科技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的前一侵權行為并無關聯,基于責任承擔與過錯程度相一緻的原則,酌情認定某科技公司在60萬元範圍内對某置業公司應負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至于某科技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因《釋出合同》産生的内部糾紛,不影響雙方因共同侵權産生的對外民事責任承擔。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作出本案判決。

裁判要旨

亞組委訴某置業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專有權糾紛案

  特殊标志是指經國務院準許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标志。《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境内舉辦的體育賽事,其名稱、徽記、旗幟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護。擅自将特殊标志設定為網際網路廣告的搜尋關鍵詞的行為構成侵權,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條、第179條、第116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6條、第1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1條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12877号民事判決(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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