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這是一起離奇的校園殺人案。在愛情、學業和友誼糾葛的背後,隐藏着殺機。三男一女被卷入案中。其中一男被害後,另外三人出現了前後不一的辯護和證詞。互相沖突的指向,證明有人在說謊。
曾愛雲、李霞(女)、周玉衡、陳華章,15 年前均系湖南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碩士研究所學生。曾愛雲與周玉衡的女友李霞互生好感,三人陷入三角戀。
2003 年10 月27 日20 時許,三人相約見面解決感情問題。周玉衡因飲用提前被人投入安定片的水,出現藥物反應,在見面後,于當日23 時40 分屍體被人發現。經警方調查,其直接死因為繩索勒頸窒息死亡。
案發後,陳華章稱目睹曾愛雲殺人,警方認定曾愛雲、陳華章有殺害周玉衡的重大嫌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 年9 月、2005 年12 月、2010 年6 月三次判處曾愛雲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
2015 年7 月21 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判決,曾愛雲無罪;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殺人動機是因周玉衡受導師器重,陳華章心懷嫉妒,于2003 年10 月27 日晚,在湘潭大學工科男樓308 室,向周玉衡飲用的茶水中投放了安定片。随後,出現藥物反應,頭暈乏力的周玉衡在陳華章的攙扶下應約與曾愛雲、李霞見面,之後在308 室遇害。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曾愛雲無罪,另一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準許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诽謗和誣告陷害。
所謂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人格權不受侵犯。人格權是法律上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的資格,也是做人的起碼資格。
【律師點睛】
2013 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這是中國司法改革的進步和決心。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利和自由,憲法和法律确認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對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實行依法治國,都具有重要意義。(長治律師協會民法委員會主任、山西旭和律師事務所主任薛凡子)
來源:山西法制報長治頻道
責任編輯:楊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