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颁布
涵盖各级教育和其他教育活动,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该条例涵盖所有类型的教育和其他各级教育活动,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私立教育,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条例》要求,本地区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要教育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引导被教育者牢固地认同伟大的祖国, 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国家通用语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语言。自治区全面实施国家编纂教材使用,普及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
针对基础教育阶段,《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当前教育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学前教育阶段,明确加强包容性幼儿园和城市配套幼儿园建设,避免"小学化"倾向。义务教育阶段明确,学校应全面开放国家课程,不应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不应使用未经核实的教材,不应引进海外课程和使用海外教材;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对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建立教育质量监测体系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以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为对象,对促进全区高校的科学化和差异化发展,推进"双一流"建设,加强职业教育类型发展,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来源:中国教育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