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为大家耳熟能详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那么是否所有的劳动争议均需劳动仲裁前置呢?
近日,巨野法院谢集法庭王有泉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15年,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餐饮公司处从事厨师工作,原告王某履行工作职责后,经结算,被告某餐饮公司仍欠原告150000元工资款未结清,后被告某餐饮公司于2021年12月向原告王某出具一张150000元的工资欠条,并由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后经原告王某催要,被告某餐饮公司至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所欠工资15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虽为劳动争议纠纷,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并经开庭审理依法做出裁决。
本案中,被告某餐饮公司依法与原告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原告王某履行完毕工作职责后仍欠付其工资款150000元,被告某餐饮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某餐饮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0元。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前置程序,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也存在例外 :即劳动者手中持有用人单位出具之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除提起诉讼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等款项。
情形一: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情形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来源:巨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