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已进入雨季,车辆因暴雨涉水导致受损的情况经常发生。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分别约定了暴雨和涉水两种情况,那么受损车辆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能否得到赔付?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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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贾某为其爱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责任第一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免责免除部分第六条载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使发动机损坏”。
一日下午到夜间,出现了暴雨、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城区降雨量83.9毫米,达到暴雨标准。由于积水较深,贾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期间发动机熄火损坏。经检查,车辆发动机损坏是气缸内进水所致,花费车辆维修费160854元,维修工时费8000元。
贾某和保险公司对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关联性事件是暴雨还是涉水行驶发生争议。综合全案考虑,暴雨与涉水行驶具有时间上的先后性和合理延续性。涉水行驶虽与保险车辆受损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但涉水行驶的前因在于暴雨,因暴雨引发的涉水行驶为保险车辆受损的决定性和根本性原因,故保险车辆涉水行驶不能阻断暴雨与保险车辆受损的因果关系,即暴雨是保险车辆受损的近因,被告保险公司应就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
贾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且开具增值税发票,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车辆维修费160854元、维修工时费8000元,共计168854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涉水和暴雨两种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综合分析,应认定是因暴雨导致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并非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其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确定近因应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下一步将发生何种情形。如果最初发生的事件导致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引发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即是最终事件的近因。如果其中两个环节间没有明显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
本案中,最初发生的危险事件是暴雨,暴雨必然导致路面积水引起涉水事件,路面积水量的增加必然导致一定范围一定深度的短时间的积水,车辆通过时就会遭水淹。暴雨、涉水、遭水淹三种状态是连续进行的,而最初的危险事件暴雨就是本案保险事故的近因,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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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