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出于个人原因将其购置的家用汽车登记在弟弟小林名下。某日大林驾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大林负全部责任。当时交强险过期快一个月了,小林作为肇事车辆名义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种。如果交强险过期,没有及时补缴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交强险承保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拒赔。本案中弟弟小林作为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属于投保义务人,即便未实际使用车辆,亦负有投保或督促车辆使用人大林投保的义务。现该车在交强险失效状态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请求车主小林与实际驾驶人大林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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