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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是抓手

【导读】

我们从事国企改革服务,当然非常关注二十届三中全会,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就是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路线图、施工图,为接下来五年、十年乃至本世纪中叶的改革工作提出新要求、指明新方向。

虽然我们要突出重点学习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相关内容,但是也要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方面的改革部署深入学习,毕竟,几乎所有深化改革之举都涉及国资国企,必须全面系统学习,才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融会贯通、结合实际、全面落实《决定》要求。明律师在学习《决定》之时,也秉承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心态,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心得、共同进步。今天我们聊聊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框架。

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是抓手

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框架

2.现代制度——公司治理、经营机制、法治合规、民主管理

(2)市场化经营机制

经营机制是决定公司经营行为的机制,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进行经营决策和获取收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市场化经营机制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和配置资源,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三项制度改革是经营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通过多年来持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末位调整、不胜任退出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基本成型,推动市场化经营机制逐渐完善,这为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新型经营责任制。

新型经营责任制是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以战略为引领、以任期制契约化为手段、以岗位为核心建立的集授权机制、目标机制、动力机制、压力机制和竞争淘汰机制为一体的综合性经营管理制度。

与传统经营机制相比,新型经营责任制充分考虑到公司战略目标的长期性和连续性,战略目标的分解体系和组织责任体系更加完整和系统,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更为完整和健全,并且和公司治理机制、党管干部充分融合。

因此,接下来要更广更深落实三项制度改革,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激发国企干部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构建新型经营责任制操作要点:

岗位是基础

经营责任制是在岗位上实现责权利一体。要根据公司要求和业务特点选择恰当的组织模式和架构,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任职要求,建立集团统一的职位职级体系,为新型经营责任制的顺利推行奠定基础。

在国有企业中,首要任务是明确岗位定位和职责,完善岗位说明书,建立健全常态化岗位评估机制。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真正实现以岗定人、以岗定薪、以岗考核、岗变薪变、以岗定激励等“对岗不对人”的基本管理逻辑。

其次,需要加强对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的关注,完善管理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搭建平台。科学地调整组织结构,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

最后,应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选拔出卓越的管理人员。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职务升迁、薪酬调整紧密相联。对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应进行岗位调整,降职降薪等处罚措施。持续推进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建立相关的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到2025年,国有企业必须普遍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

授权是前提

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加大授权放权力度,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突出差异化管控要求,对不同类型企业实施精准授权放权,在此基础上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权和行权规则,让经理层有充分的空间行权履职,完成各项经营目标。

契约是核心

构建经营责任制的关键是要厘清责权利关系,而在新型经营责任制下,责权利的分配主要通过差异化岗位管理、个性化绩效考核与精准灵活的收入分配机制来实现的,这都离不开契约,责任压实、激励到位都需要契约来体现。因此,要将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制定和签署作为核心工作,要明确经营目标和目标值,设置明确的红线。考核结果必须要与其薪酬、职位调整、解聘等强关联。

激励是动力

打破平均主义,根据岗位特性与考核要求,差异化设计薪酬结构,灵活运用中长期激励政策工具箱,拉开内部薪酬差距,实现“凭业绩和贡献取酬”,健全更加精准灵活规范高效的收入分配机制,推动中长期激励在更大范围内规范实施。

监督是保障

构建新型经营责任制要求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与此同时也要求企业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和构建大监督体系,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全面梳理国资监管职责,调整优化监管方式和手段,推动国资监管与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社会等同向发力,形成联动监督机制,实现监督工作从各自为战向协同作战转变,有效解决重复监督,提升监督效能。

二是中长期激励机制的创新与实施。

《决定》提出要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

因此,国企要健全更加精准灵活、规范高效的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业务的激励保障力度,在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推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推动中长期激励政策更大范围、更大力度规范实施,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跟投激励等更多灵活的激励方式,建立与企业效益和个人贡献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要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确保激励机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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