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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氣治理設施未正常運作...罰款+行拘!

作者:樸華科技環保

日前,南朗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态環境保護局)立案查處一起偷排大氣污染物的案件,一企業因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被罰款10萬元;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01案件詳情

2023年9月27日,南朗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生态環境保護局)開展大氣專項檢查行動,對南朗第二工業區某工藝制品廠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從事燈罩噴塗加工,主要污染物為噴漆廢氣和危險廢物,設有廢氣治理設施和危險廢物貯存間。

廢氣治理設施未正常運作...罰款+行拘!
廢氣治理設施未正常運作...罰款+行拘!

▲檢查時,噴漆工廠中的房間正在生産; 當事人确認水噴淋廢氣治理設施已損壞, 未能正常運作。

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工廠中的房間内正進行噴漆作業,但廢氣治理設施未正常運作。由于環保意識淡薄,當事人在已知廢氣處理設施存在損壞不能正常運作的情況下,仍繼續生産作業,導緻該道工序産生的廢氣無組織排放。

廢氣治理設施未正常運作...罰款+行拘!
廢氣治理設施未正常運作...罰款+行拘!

▲廢氣治理設施水噴淋塔身出現破損, 水噴淋系統未正常運作。

02處理結果

經調查驗證,該企業上述行為涉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南朗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币10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作行政拘留處罰。

03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機關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僞造監測資料、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産、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作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準許權的人民政府準許,責令停業、關閉:

(一)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名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機關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将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 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 生産、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産、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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