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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租賃車輛被他人駕駛發生事故,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作者:吉林之聲
【解讀民法典】租賃車輛被他人駕駛發生事故,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解讀民法典】租賃車輛被他人駕駛發生事故,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大劉和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了一台小汽車自用。好友小剛借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剛負全責。租賃車輛的車損費用近2萬元,租賃公司該找誰承擔?

——可基于租賃合同要求大劉承擔。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二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相對性原則将合同的效力嚴格限制在當事人之間,是識别合同主體,認定合同責任承擔的重要依據。合同的相對性的内涵在于隻有合同當事人能基于合同向相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本案案由為租賃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對于因案外人小剛駕駛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汽車租賃公司有權要求大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大劉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基于借用糾紛另行向小剛追償。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解讀民法典】租賃車輛被他人駕駛發生事故,賠償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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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子欣

稽核:郝滋麗

監制:趙敏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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