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出于個人原因将其購置的家用汽車登記在弟弟小林名下。某日大林駕車途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大林負全部責任。當時交強險過期快一個月了,小林作為肇事車輛名義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交強險是國家強制險種。如果交強險過期,沒有及時補繳的,發生交通事故時屬于交強險承保部分的損失,保險公司拒賠。本案中弟弟小林作為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屬于投保義務人,即便未實際使用車輛,亦負有投保或督促車輛使用人大林投保的義務。現該車在交強險失效狀态下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請求車主小林與實際駕駛人大林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子欣
初審:郝滋麗
複審:鐘曉
終審:趙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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