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在與朋友聚餐飲酒後,通過代駕平台呼叫代駕服務,小強以某代駕公司名義接單并提供服務。代駕過程中,因小強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緻大林的車輛受損。大林的車輛維修費用應由誰承擔?
——應當由代駕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用人機關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從業人員追償。
在代駕服務中,被代駕人與代駕公司之間形成委托合同或服務合同關系,代駕司機與代駕公司之間形成雇傭關系。代駕司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代駕車輛損壞的,應由代駕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強受代駕公司指派,為大林提供代駕服務過程中造成車輛受損,小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職務行為導緻的損害後果應由代駕公司承擔。代駕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依據法律規定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小強進行追償。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子欣
初審:郝滋麗
複審:鐘曉
終審: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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