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駕駛輕型箱式貨車行駛至廠區後門,在未熄火狀态下下車去開門,不料突發溜車撞向大門緻大林腿部受傷。下車後被自己開的車撞傷,保險公司要賠償嗎?
——保險公司無需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内賠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後,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規定支援相應的賠償請求。
根據上述規定,駕駛人離開本車後,其對車輛仍負有支配、控制等安全注意義務,駕駛人身份并不會因走出車外而發生轉變。本案中大林作為肇事車輛司機,屬于被保險人及本車車上人員,而非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故大林無法通過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獲得賠償。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子欣
初審:郝滋麗
複審:鐘曉
終審: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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