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導案例167号:對于同一債務,已有生效判決但未執行到位,債權人是否有權另案訴訟?
指導案例167号
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訴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讨論通過 2021年11月9日釋出)
關鍵詞 民事/買賣合同/代位權訴訟/未獲清償/另行起訴
裁判要點:代位權訴訟執行中,因相對人無可供執行的财産而被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債權人就未實際獲得清償的債權另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注:現行有效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7條)
基本案情: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5月29日期間,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公司)與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富公司)之間共簽訂采購合同41份,約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銷售鎳鐵、鎳礦、精煤、冶金焦等貨物。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采用滾動結算的方式支付貨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額與每份合同約定的貨款金額并不一一對應。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1月8日,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貨款1827867179.08元,百富公司累計向大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總額為1869151565.63元。大唐公司主張百富公司累計供貨貨值為1715683565.63元,百富公司主張其已按照開具增值稅發票數額足額供貨。
2014年11月25日,大唐公司作為原告,以甯波萬象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象公司)為被告,百富公司為第三人,向浙江省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該院作出(2014)浙甬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決書,判決萬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款項36369405.32元。大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就(2014)浙甬商初字第74号民事案件向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向萬象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但萬象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義務,萬象公司尚應支付執行款36369405.32元及利息,承擔訴訟費209684元、執行費103769.41元。經該院執行查明,萬象公司名下有機動車二輛,該院已經查封但實際未控制。大唐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萬象公司可供執行的财産,也未向該院提出異議。該院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2016)浙0225執3676号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大唐公司以百富公司為被告,向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百富公司向其返還本金及利息。
裁判結果
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魯民初10号民事判決:一、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返還貨款75814208.13元;二、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賠償占用貨款期間的利息損失(以75814208.13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三、駁回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終6号民事判決:一、撤銷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2018)魯民初10号民事判決;二、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返還貨款153468000元;三、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向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賠償占用貨款期間的利息損失(以153468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四、駁回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2014)浙甬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決書涉及的36369405.32元債權問題。大唐公司有權就該筆款項另行向百富公司主張。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根據該規定,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前提是次債務人已經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相應清償義務。本案所涉執行案件中,因并未執行到萬象公司的财産,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故在萬象公司并未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下,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未消滅,大唐公司有權向百富公司另行主張。
第二,代位權訴訟屬于債的保全制度,該制度是為防止債務人财産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給債權人實作債權造成障礙,而非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擇一選擇作為履行義務的主體。如果要求債權人擇一選擇,無異于要求債權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前,需要對次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作充分調查,否則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債務不得清償的風險,這不僅加大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成本,還會嚴重挫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設立目的相悖。
第三,本案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斷是否構成重複起訴的主要條件是當事人、訴訟标的、訴訟請求是否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是否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等。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并不相同,從當事人角度看,代位權訴訟以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以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兩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從訴訟标的及訴訟請求上看,代位權訴訟雖然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但針對的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是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針對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兩者在标的範圍、法律關系等方面亦不相同。從起訴要件上看,與對債務人訴訟不同的是,代位權訴訟不僅要求具備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還應當具備《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的訴訟條件。基于上述不同,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并非同一事由,兩者僅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故大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并不構成重複起訴。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李偉、王毓瑩、蘇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