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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一种情况下可以“双重赔偿”

作者:烟火律师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一种情况下可以“双重赔偿”

在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争的情况下,只有当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时,被害人才能分别向第三方和用人单位要求人身伤害赔偿和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的人身伤害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权利人的民事责任请求。

案例索引

徐建国、王小平二审劳动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

(2021) 湘04人 终于1150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徐小平被认定为工伤,该诉讼为重复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因被害人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而减少或者放弃侵权人的抗辩意见, 这不被接受,因为工伤保险基于风险分担机制,并为因劳动而受伤的工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审法院认为,徐建国主张的损害赔偿是否重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经《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修正)第12条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协调工作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待遇告知人民法院;"劳动者的人身伤害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该条款明确规定,被害人获得工伤赔偿以外的侵权赔偿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侵权",即第三方侵权造成的事故也符合工伤认定的构成要素,在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争情形下, 被害人可以分别向第三方和用人单位索取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徐建国因本案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但没有证据表明他已获得工伤赔偿,即使已获得工伤赔偿,也不会影响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因此,王小平上诉称,徐建国主张徐建国主张的损害赔偿是不符合法律的重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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