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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人身损害侵权人系同一单位员工时,可以要求双重赔偿吗?

作者:烟火律师
工伤与人身损害侵权人系同一单位员工时,可以要求双重赔偿吗?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有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侵权竞争,当事故侵权人是同一单位的雇员时,受伤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分别承担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吗?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协调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的,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告知其待遇。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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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工伤事故的责任与人身伤害的责任相抵触。本案的争议集中在执行用人单位任务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其工作人员之间造成的工伤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目的不仅是赔偿被害人,也是将工伤风险分摊给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对其他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是工伤保险制度应当分散的一种风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不适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因《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董振民等四人要求安图县文化和广州旅游局承担民事责任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履行职责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相关权利,只有当其遭受的损害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才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民事责任。 而不是雇主。本案中,杨松峰、董东均为安图县文广市旅行社工作人员,董东在执行公务期间驾驶车辆与吴光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董东因事故造成的损坏已被安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故, 杨松峰的驾驶行为是安图县文光旅行社履行职责,由于车辆司机不属于雇主以外的第三人,因此车辆司机一直对违法行为负责。依次转换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董振民、刘延琴、程凤梅、董家成向用人单位安图县文光旅行社主张侵权责任,并要求安图县文文化局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上诉,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法院不支持。

因此,当人身伤害也构成伤害时,如果侵权人是同一单位的雇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伤者只能通过工伤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同时要求"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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