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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如何获得双重赔偿?【案例简介】【问题的提出】【律师分析】【律师建议】

作者:章律师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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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8日,大华公司员工蒋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急救、住院治疗后死亡。2015年12月15日,人类服务局将蒋某的伤势认定为工伤。

江泽民的法定继承人起诉法院,命令大华支付:医疗费用、医院食品补贴、停工和住院工资、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护理用品、丧葬福利、一次性死亡福利。

大华辩称,即使在工作中,蒋某的医疗费用、医院食品津贴、停职和留用金、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护理用品和丧葬福利也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无权向公司索赔。

法院在江某交通事故侵权案中认定,蒋某的损失为:医疗费274024元,医院餐费6570元,营养费3780元,护理费13.47万元,失职9592元,伤残赔偿356124元,精神损害救济金5万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用品费7906元, 共843696元,根据判决扣除赵已经预支2000元,赵竟然应该支付841696元。后因为赵某兵没有财产可执行,法院依法终止了执行程序,未执行841696元。

一审法院裁定大华318067.29元医疗费赔偿金、食品补贴赔偿金11200元、停工欠薪2.4万元、护理费7万元、辅助器具8472元、丧葬费28440元、一次性死亡补助金53.9万元,共计999719.29元。

大华银行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如何获得双重赔偿?【案例简介】【问题的提出】【律师分析】【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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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能否同时赔偿交通事故和工伤治疗的双重赔偿?如何获得双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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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最终死亡,属于侵权纠纷,可以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注: 本案发生时,《民法通则》和《民法典》尚未出台),江泽民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赵某,要求赔偿侵权。法院支持其继承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要求。

由于江某男子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交通事故未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视为伤害。因此,在江某的男性继承人提出申请后,人民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江某的伤势为工伤。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此类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将导致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竞争。

那么,对于第三方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竞争情况,劳动者能否同时从第三方获得侵权侵权赔偿,同时从自己的单位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在这类案件中,存在单一赔偿(只有一项侵权纠纷或工伤赔偿)、差别赔偿(首先选择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部分补贴工伤待遇补贴)和双重赔偿(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等法律观点不同。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因侵权行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权利人应当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工人可以选择向第三方侵权行为要求民事赔偿,但不清楚他们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工伤赔偿;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一点上,法院已经基本明确了工人在考虑其中三起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时,既可以获得侵权赔偿,又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观点,即对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给予双重赔偿的原则。

目前,江苏法院在庭审实践中也采用了双重赔偿的观点。

法律和司法实践明确,工人既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第三方侵权)又可以获得工伤赔偿,那么具体的赔偿项目能否也获得双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伤害赔偿的事项包括医疗费用、损失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院伙食补贴、营养费、伤残赔偿、伤残辅助器具、丧葬费、家属生活费、 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遇难者亲属丧葬费的交通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的治疗为1、医疗费用;2、医院伙食补贴;3、交通、住宿,4、康复治疗;5、辅助器具;6、停工留工留工;7、人寿护理8、一次性伤残福利、9、残疾福利、10、一次性伤工就业福利和一次性工伤医疗福利、11、丧葬福利等;12、受抚养亲属养老金;13、一次性身故赔偿。

对上述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以工程名义获得双倍赔偿应当没有异议,但对于同名赔偿项目能否获得双倍赔偿是一定争议。

2016年11月,《第八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纪要》)规定:"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方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伤害, 侵权人已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责任范围内向第三方追偿医疗费用。"显然,根据《八大会议纪要》,工人因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受伤的,除医疗费用外,还可以由第三人及侵权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自由侵犯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作出其他赔偿。和《工伤保险条例》。因此,在本案中,大华公司为蒋某的医疗费用、医院食品补贴、停工期治疗、住院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护理用品、丧葬福利等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认为公司因不遵守法律而无权要求赔偿的意见,当然, 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由于最高法院和《八人会议纪要》没有进一步明确哪些项目属于不能同时补偿的"医疗费用"。因此,在实践中,全国各地的法院对此都会有不同的看法。

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而言,倾向于扩大对"医疗费用"概念的解释,并在《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难免研讨会纪要问题的通知》(苏劳人民中央委员会(2017)第1号)中, 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伤害的,侵权人已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医疗费用除外。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第三人责任范围内追偿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是指工人因治疗工伤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医院食品补贴、残疾辅助器具等。"在江苏省高等法院的相应判决中,上述研讨会会议记录也持同样观点。

但是,我们认为,医疗费用不应随意扩大解释,而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法律效力较高,适用于某些法律问题,第6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仅限于医疗费用, 住院费用比较适宜,《说明》将护理费用、营养、交通和住宿、住院膳食、残疾辅助工具等补偿项目作为并排补偿项目。因此,我们认为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交通和住宿费用、医院膳食津贴、残疾辅助工具等费用一般不应纳入"医疗费用"。

但是,根据江苏法院的司法惯例,如果劳动者在江苏省因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伤害,其他侵权赔偿项目和工伤赔偿项目的工人除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 外,还可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 护理费用,营养费用,交通和住宿费用,医院食品补贴,残疾辅助设备等)。在其他省份,类似情况下的补偿项目和补偿表可参考关于当地相关费用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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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工人因第三方侵权而同时符合工伤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已为该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必就其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而应选择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社会部门申请劳动者工伤认定(自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自诊断和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以免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工伤待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裁定申请之日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提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医疗费用。

2、在江苏地区,对于因工伤造成的第三方侵权,除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医院食品补贴、伤残辅助等)此赔偿项目外,工人可根据《劳动者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向第三方提出侵权索赔。 要求最高赔偿福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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