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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可以并存,双重赔偿基本案情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案例评析

作者:长安律评

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而遭受人身伤害,受害人据此享有两种赔偿要求权,一种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权,另一种是向第三方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权。两项权利的依据和归属原则是不同的,在法律上并不冲突。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目的是转嫁经营风险,不能作为免除第三方侵权责任的依据。因此,在受伤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仍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可以并存,双重赔偿基本案情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案例评析

<h1类">"pgc-h-arrow-right"的基本情况</h1>

原告沈玉斌主张:宏基公司建设的雅来乡渡槽项目,由湘潭市宏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TC公司)监理,被告本孝,被告杨子平是宏基公司员工,原告沈玉斌是宏基公司的监事。2017年6月1日14时10分,被告代表被告弘基公司驾驶被告人杨子平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运送原告沈玉斌,行驶至318国道5312K-800M线,未经集中,造成车辆翻车,造成副驾驶原告车辆严重受伤和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尼卡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严重脑损伤等多处伤员,后来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城城分院治疗,现位于四川省平昌县人民医院。经四川明正法医鉴定所鉴定,原告为一级残疾,完全看护依赖。原文请告知: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212181.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三人承担。在审判期间,原告增加了他的索赔,残疾评估之前的护理费用增加了28,335美元。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复。

被告人杨子平辩称:一是被告孝道驾驶其全部车辆,不知不觉,且车辆状况良好,被告捆绑孝顺并具有驾驶资格,驾驶前不饮酒等不应驾驶车辆的行为,对于发生此交通事故,无过错,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是委托HTC的阳监、阳监执行任务的行为,后果,应由HTC承担。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被要求驳回原告沈玉斌对被告人杨子平的所有诉求。

被告鸿基公司辩称:从侵权人的角度来看,原告沈玉斌的损害事实,由于被告的孝顺不当驾驶行为,宏基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是本案的赔偿对象;因此,宏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另一方面,被告受HTC杨某委托监管,驾驶车辆运输原告沈玉斌,被告的孝道与HTC构成自由帮手法律关系,因失去孝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与HTC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外人HTC已向原告沈玉斌支付了赔偿金,包括医疗费、失工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等,共计超过一百万。综上所述,原告沈玉斌的损害事实,宏基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法院裁定宏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外行人HTC已经支付了实际损失的部分,也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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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质询证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在案卷中予以证实。关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为:

1. 单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证据

原告沈玉斌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和《工资证明》称,被告驾驶车辆接送原告,代表宏基公司执行工作任务。被告宏基公司提交了被告关于单方面交通事故的孝顺"情况说明书",声称被告的孝道驾驶车辆接送原告,是他个人行为,不是代表宏基公司执行工作任务。原告提交的一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沈玉斌是宏基公司的监事,可以证明宏基公司与宏基公司有监管关系,但不能证明被告的孝道驾驶行为是代表宏基公司执行工作任务的。因此,原告提交这组证据,由于链接不充分,无法达到其举证的目的,本法院将不予受理。

2. 与伤残偿金计算标准有关的证据

原告沈玉斌提交的入职证明复印件、《重庆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及相关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账单,证明原告沈玉斌的收入来自本市、居住多年,主张伤残赔偿按市标准计算。被告宏基公司认为,相关收据仅在2014年,而原告沈玉斌在西藏工作,未在重庆居住,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提交的相关收据仅在2014年,但租赁期限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重庆有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可以找到居住在城市的主要收入来源城市, 因此,原告的证据被本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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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赡养家属有关的证据

原告沈玉斌提交的平昌县秋家镇县秋家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登记证、出生医疗证明和出具的"证明"证明",证明家属是母亲何文曼和女儿沈淑琪,抚养费按市标准计算。被告人杨子平和被告弘基公司都认为,何文曼没有失去工作能力,不是受抚养人。原告沈玉斌的一组证据,虽然不能证明母亲何文曼已经丧失了工作能力,但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何文曼已经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住在城市里没有稳定的收入, 因此,原告的一组证据本法院接受了。

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证实的证据,认定了以下事实:汝拉木县雅来乡渡槽项目由宏基公司兴建,HTC公司监管。原告沈玉斌是宏基公司的主管,被告是驻泓济公司的物质官员,被告杨子平作为组长,向宏基公司提供劳务输出。2017年6月1日14时10分,被告未经被告人杨子平同意,将被告杨拉链拥有的藏人A1538A小巴全部开至318国道5312K-800M,导致车辆冲入国道外的农田,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副驾驶原告沈玉斌重伤。交通管制部门认定,被告对孝道负全部责任,原告沈玉斌不负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尼卡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严重脑损伤等多处伤,随后转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城城分院治疗,然后返回平昌县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就医后继续进行康复理疗。由四川明正法医鉴定所,原告构成一级残疾,完全照护依赖。

原告因此次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项目和具体金额如下:

医疗费用方面,原告主张继续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为10万元,因为它没有实际发生,没有支持,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核算为286273.18元,四川大学华西医院58.201.74元(扣除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5万元),平昌县人民医院3595.35元, 共计34.8万27元。

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占首26040元(372天×70元/天),残疾证后51.1万元(365天×70元/天×20年),共计537040元。

伤残赔偿,以原告丧失工作能力程度或伤残程度计算,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计算公式为55.6万元(27802元/年×100%×20年)。

赔偿精神损害、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一级残疾,对原告精神造成较大损害的赔偿,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酌情确定为3万元。

旷工费用,根据原告沈玉斌的时间和收入状况,经核算确定为84000元(7000元/月,12月)。

受抚养人的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5岁女儿沈淑琪126360元(19440元/年×13年×1/2),56岁母亲何文满19444000元(19440元/年×20年×1/2),受抚养人有2人, 累计年补偿金总额中,不超额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因此受抚养人生活费定为32万元。

医院食品补贴费,参照地方国家机关总参谋部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经核算确定为11480元(120元/天、7天、80元/天、133天)。

交通和住宿费用,根据原告的医疗条件、行程次数,加上事故时间是在西藏旅游旺季,酌情确定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为5万元。

识别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识别费发票,确定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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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h1级"pgc-h-arrow-right"的结果</h1>

2019年1月18日,西藏自治区泸拉木县人民法院发布(2018)西藏023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2号判决: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人将赔偿原告沈玉斌556,040元,3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家属320760元,鉴定费1600元,以上费用共计90.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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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握住方向盘是一项责任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照操作规范谨慎、平稳、安全地驾驶,确保旅客安全。被告的车辆,由于车速过快,不着力驾驶,冲进318国道外的农田侧翻,造成原告严重伤害,应视为其乘客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孝顺应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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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h1级"pgc-h-right-arrow"</h1>

识别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方侵权损害赔偿的重复项目。被告杨子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HTC已向原告支付的涉人人身伤害部分的款项应予扣除。受被告宏杰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意见是,HTC向原告支付的金额中的实际损失部分应予以扣除。委托沈玉斌委托的代理人意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的精神,原告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金和侵权损害赔偿金。对于这个问题,中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界定。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者恢复到他或她受伤前的状态。上述五项,与原告诉讼中的工伤保险赔偿项目重复,违反了"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违反了"被害人不应因侵权而获得意外利益"的民法精神,因此原告沈玉斌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HTC已经支付了这部分费用,是否享有索赔权,法院不会作出判断。原告诉讼中的伤残赔偿,以及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伤残津贴,都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项目,人的生命健康都是无价之宝,无法用金钱或物质来衡量,法律上支持用物质资金来弥补损失, 为了抚慰被害人的精神创伤,这部分损失要获得双重赔偿,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所以原告的伤残赔偿部分,我认为应该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

2019-01-18 西藏自治区泸拉木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西藏自治区汝拉木县第72号藏文0235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文原作者为罗英泉 徐红大瓦大鞠,西藏自治区泸拉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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